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70号
原告:万峰,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现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7号12-1号第15层。
法定代表人:李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峰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峰于2017年1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元兵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