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347号原告王文孝。被告王海军。
原告王文孝诉被告王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王文孝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牟煊莹 关注公众号“”
王文孝与王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347号原告王文孝。被告王海军。
原告王文孝诉被告王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王文孝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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