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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01077-1号

王某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某,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1077-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80年11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昌图县。被执行人梁某,男,1980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5)昌审民初再字第000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子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阿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