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5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兰某某,住所地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迎民一初字第012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庆某某房地产公司限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兰某某银行存款76000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 杨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汪大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