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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1民初132号

杨东与重庆市铜梁区蒲吕煤业有限公司鑫华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杨东,重庆市铜梁区蒲吕煤业有限公司鑫华煤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初132号原告杨东,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代理人梁安武,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铜梁区蒲吕煤业有限公司鑫华煤矿,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人和村19社,组织机构代码78158982-2。负责人李智谦,矿长。委托代理人梁丹,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东诉被告重庆市铜梁区蒲吕煤业有限公司鑫华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东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刘雨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叶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