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恢23号
申请执行人:张方翠,女,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曾家军,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吴本秀,女,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舒城县人民法院(2013)舒民二初字第007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本秀所有的位于舒城县桃溪镇合安路三沟段枫丹·欧洲华城XXX幢XXX室的房产(产权证号:房地权皖舒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杰胜
审判员 刘 明
审判员 罗远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光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