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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执恢23号

张方翠与曾家军、吴本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4
公开日期
2016-07-11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方翠,曾家军,吴本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恢23号

申请执行人:张方翠,女,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曾家军,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吴本秀,女,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舒城县人民法院(2013)舒民二初字第007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本秀所有的位于舒城县桃溪镇合安路三沟段枫丹·欧洲华城XXX幢XXX室的房产(产权证号:房地权皖舒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杰胜

审判员  刘 明

审判员  罗远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光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