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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执字第1105号

魏艳申请执行谷云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4
公开日期
2016-12-15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艳,谷云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1105号申请执行人魏艳,女,197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执行人谷云峰,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魏艳申请执行谷云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文胜执行员  翟至宇执行员  贺鹏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金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