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闽0304执169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森与被执行人张国潘、张兰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国潘、张兰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张国潘、张兰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林晓锋执行员 翁金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铭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