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226号罪犯龙仁权,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2012)绍新刑初字第3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仁权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龙仁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经审理查明,罪犯龙仁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8000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获监狱级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龙仁权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龙仁权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2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方 梅
审 判 员 赵绍庆
审 判 员 吴益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何晓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