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万法民初字第10724号

谭宜祥与李华琼,重庆万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谭某某,李某某,重庆万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重庆满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10724号原告谭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冯军,重庆鹏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重庆万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三段606号,工商注册号500101000013578。法定代表人戴勇。被告重庆满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三段55号,工商注册号91500101559002541K。法定代表人吴明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重庆万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重庆满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谭某某于2016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重庆万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重庆满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重庆万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重庆满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6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罗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卢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