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10724号原告谭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冯军,重庆鹏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重庆万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三段606号,工商注册号500101000013578。法定代表人戴勇。被告重庆满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三段55号,工商注册号91500101559002541K。法定代表人吴明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重庆万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重庆满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谭某某于2016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重庆万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重庆满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重庆万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重庆满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6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罗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卢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