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3民初567号
原告:李明。
被告:山东通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娄兆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诉被告山东通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在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耿延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春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李明与山东通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3民初567号
原告:李明。
被告:山东通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娄兆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诉被告山东通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在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耿延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春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