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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667号

庄儒进与钟水仁民间借贷纠纷2014金民初2667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庄儒进,钟水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667号

原告:庄儒进,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委托代理人:熊飞,广东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水仁,住广东省陆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儒进诉被告钟水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儒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公告费500元,由原告庄儒进负担。

审 判 长  陈绍基

审 判 员  何晖辉

代理

审判员  陈轩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佳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