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667号
原告:庄儒进,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委托代理人:熊飞,广东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水仁,住广东省陆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儒进诉被告钟水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儒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公告费500元,由原告庄儒进负担。
审 判 长 陈绍基
审 判 员 何晖辉
代理
审判员 陈轩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佳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