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1939号申请执行人徐向来,女,1975年10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23197510214422),汉族,教师,现住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达尔罕小区三期4号楼1单元302室。被执行人聂文克,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23197810160016),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馨悦小区3号楼1单元201室。被执行人刘晓冰,女,1977年7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23197707300025),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馨悦小区3号楼1单元201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右民初字第273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聂文克、刘晓冰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聂文克、刘晓冰按通知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但被执行人聂文克、刘晓冰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聂文克的财产车牌号为蒙D8Y9**的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二年,自2016年1月日至2018年1月日止)。
二、对被执行人聂文克的财产车牌号为蒙D32A**的越野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二年,自2016年1月日至2018年1月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立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晓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