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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法执字第1939号

徐向来与聂文克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向来,聂文克,刘晓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1939号申请执行人徐向来,女,1975年10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23197510214422),汉族,教师,现住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达尔罕小区三期4号楼1单元302室。被执行人聂文克,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23197810160016),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馨悦小区3号楼1单元201室。被执行人刘晓冰,女,1977年7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23197707300025),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馨悦小区3号楼1单元201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右民初字第273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聂文克、刘晓冰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聂文克、刘晓冰按通知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但被执行人聂文克、刘晓冰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聂文克的财产车牌号为蒙D8Y9**的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二年,自2016年1月日至2018年1月日止)。

二、对被执行人聂文克的财产车牌号为蒙D32A**的越野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二年,自2016年1月日至2018年1月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立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晓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