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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295号

严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4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严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295号被执行人严雄,无职业。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夏刑初字第00451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严雄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严雄银行存款305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阮亚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