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295号被执行人严雄,无职业。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夏刑初字第00451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严雄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严雄银行存款305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阮亚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