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871-2号申请执行人刘纪全(曾用名刘纪权),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执行人王中付,男,汉族,四川省珙县人。被执行人郑永连,女,汉族,四川省高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长民初字第1308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纪全与被执行人王中付、郑永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王中付、郑永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中付、郑永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中付、郑永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中付在长宁县花滩镇花溪商贸市场修建的2栋1单元301号房屋(壹套)予以评估后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良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