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525民初50号原告切某某,男,藏族,青海省人,牧民。被告扑某,男,藏族,青海省人,牧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切某某与被告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切某某以与被告扑某协商且被告已实际给付借款1000元为由,于2016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切某某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切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切某某承担。
审判员 朱元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毛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