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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525民初50号

切某某与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所属地区
贵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切某某,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525民初50号原告切某某,男,藏族,青海省人,牧民。被告扑某,男,藏族,青海省人,牧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切某某与被告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切某某以与被告扑某协商且被告已实际给付借款1000元为由,于2016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切某某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切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切某某承担。

审判员  朱元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毛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