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唐执二字第449号

王付与安俊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付,安俊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二字第449号

申请执行人:王付

被执行人:安俊金王付申请安俊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倴民初字第256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付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倴民初字第256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文成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汪俊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