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22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熊道安,男,汉族,1969年1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熊林欣,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克斌,女,汉族,1972年4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熊林欣,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瑞菊,女,汉族,1979年9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崔坤建,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熊道安、秦克斌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5)万法民初字第08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熊道安、秦克斌以与被上诉人王瑞菊自行和��为由,于2016年1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熊道安、秦克斌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熊道安、秦克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熊道安、秦克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学文
审 判 员 刘 健
代理
审判员 应志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