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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执字第969号

尤洪涛申请执行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4
公开日期
2016-03-28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尤洪涛,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969号申请执行人尤洪涛,男。被执行人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功波,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静昕,男。本院在执行尤洪涛申请执行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封,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5)鸡冠执字第9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文胜执行员  刘博宇执行员  刘 成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邱大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