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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715号

卢达初与襄阳市第二十五中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9-12-18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卢达初;襄阳市第二十五中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715号原告卢达初,男,195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岭市人,住浙江省温岭市,委托代理人李家浩,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襄阳市第二十五中学,住所地,襄城区檀溪路老龙堤。法定代表人管少英,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罗春海,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韩际岚,襄阳市。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卢达初与被告襄阳市第二十五中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卢达初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卢达初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达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23元,由原告卢达初负担。

审 判 长  孙 华

人民陪审员  张德民

人民陪审员  陈 蓓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檀小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