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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民初263号

高微与刘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微,刘孝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263号

原告:高微,女,汉族

被告:刘孝民,男,成年人,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微诉被告刘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微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高微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靳立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林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