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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执180号

执行通知书

法院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21-08-25
所属地区
安徽省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张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1222执180号马心国:你犯诈骗罪一案,太和县法院作出的(2015)太刑初字第00041号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法律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附:执行账号名称:太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太和支行;账号:17×××51。经办人:张奎联系方式:181588216156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