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9335号原告北京红星美凯龙国际家具建材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中路113号。法定代表人车建兴,董事长。被告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盖尾镇石马村新街。法定代表人严天健,经理。被告北京莱菔萍水家具经营部,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美凯龙家具建材市场D8337。经营者李机航。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红星美凯龙国际家具建材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凯龙公司)诉被告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映日家居公司)、北京莱菔萍水家具经营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映日家居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本案应移送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房屋租赁合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原告美凯龙公司与被告映日家居公司签订《红星美凯龙家居商场展位租赁及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原告美凯龙公司将坐落于北京市西四环商场的综合楼三楼展位出租给被告映日家居公司。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涉案房屋在北京市丰台区,故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罗红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梁 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