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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5民初64号

宋秋容与吕贤玲、吕建锋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宋秋容,吕贤玲,吕建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初64号

原告:宋秋容,女,194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

被告:吕贤玲,女,193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太湖县。

被告:吕建锋,女,194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受理原告宋秋容诉被告吕贤玲、吕建锋继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秋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宋秋容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陈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韩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