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6)冀0406执86号 张新超: 申请执行人冯士伟、胡新平与你为交通肇事纠纷执行一案,峰峰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邯峰刑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16年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汤士伟、胡新平给付各项经济损失411850.23元。 二、缴纳案件执行费6078元。 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你(单位或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你(单位或公司)予以信用惩戒。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开户银行: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户名: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帐号:02×××81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