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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界执字第00567号

于辉、王素芹与王永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9-10-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于辉;王素芹;王永兰;于辉;王素芹;王永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界执字第00567号

申请执行人:于辉,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界首市。

申请执行人:王素芹,女,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界首市。系原告于辉之妻。

被执行人:王永兰,男,196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辉、王素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永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217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1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因被执行人王永兰不履行和解协议,2014年1月28日对王永兰所有的位于界首市人民路东北侧一宗房地产进行了查封(房产证号31××58),但难以处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应学华

审判员  李 魁

审判员  王 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段克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