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4235号原告刘子忠,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朱登士、王磊,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东富,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董树刚,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美丽,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董树刚,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子忠诉被告范东富、范美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子忠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子忠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子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子忠承担。
审判员 郑宏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治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