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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左刑二初字第94号

樊某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樊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阿左刑二初字第94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樊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2015年1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阿拉善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经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由阿拉善左旗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看守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以阿左检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彩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3日至1月4日,被告人樊某冒用阿拉善左旗XX奶食品店员工身份,谎称有奶茶粉促销活动,骗取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家XX超市订货款1700元。2、2015年1月4日,被告人樊某冒用阿拉善左旗XX奶食品店员工身份,谎称有奶茶粉促销活动,骗取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XX商店订货款1700元。3、2015年1月5日,被告人樊某冒用阿拉善左旗XX奶食品店员工身份,谎称有奶茶粉促销活动,骗取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XX批发超市订货款1020元。4、2015年1月6日,被告人樊某冒用阿拉善左旗XX奶食品店员工身份,谎称有奶茶粉促销活动,骗取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XXX超市订货款1020元。5、2015年1月7日,被告人樊某冒用阿拉善左旗XX奶食品店员工身份,谎称有奶茶粉促销活动,骗取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XXX特产店订货款680元。6、2015年1月8日,被告人樊某冒用阿拉善左旗XX奶食品店员工身份,谎称有奶茶粉促销活动,骗取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XX商店订货款1700元。7、2015年1月9日,被告人樊某冒用阿拉善左旗XX奶食品店员工身份,谎称有奶茶粉促销活动,骗取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XX商场后院内XX库房(XX批发超市)订货款6800元。8、2015年1月11日,被告人樊某冒用阿拉善左旗XX奶食品店员工身份,谎称有奶茶粉促销活动,骗取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XX批发超市订货款680元。9、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樊某冒用阿拉善左旗XX奶食品店员工身份,谎称有奶茶粉促销活动,骗取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XX乐购超市订货款340元。被告人樊某诈骗作案九起,诈骗金额15640元。案发后,被告人樊某的亲属已将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其中,陈某、笋某某、许某某、赵某某、袁某某、詹某某、张某娥、运某某出具了谅解书,对樊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樊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陈某、龚某某、赵某某、袁某某、杨某某、笋某某、运某某、李某云、蔡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张某仁、李某甲的证言、辨认现场笔录、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樊某的供述、收据、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量刑时考虑被告人樊某具有多次诈骗的情节,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樊某具有当庭自愿认罪、主动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樊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一六年一月八日起至

二○一六年八月六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瑞国

审 判 员  张建成

人民陪审员  张文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丁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