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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901号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901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收取250元,退还原告王某2200元。

审判长 王 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薛宝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