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27民初27号

原告郭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7民初27号原告郭某,女,1989年3月7日出生,汉族,甘泉县桥镇乡某村村民,住该村。被告朱某,男,198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甘泉县桥镇乡某村村民,现住甘泉县县委家属院。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郭某承担。

审判员  高兆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