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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执字第2325号

王涛与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涛,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执字第2325号申请执行人王涛。被执行人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东丽湖温泉旅游度假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涛与被执行人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3)丽民初字第1579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及受理费21234元。现被执行人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3)丽民初字第1579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玉岭

审 判 员  郑学森

代理

审判员  郑青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田宝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