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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一初字第3234号

柳州市尚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柳州市尚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一初字第3234号原告柳州市尚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东环路220号南亚风情园“二期澳洲青青”8号楼架空层。法定代表人唐型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树武,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钧华,广西甲天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伟,男,住广西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市尚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州市尚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尚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州市尚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张燕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梁秋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