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财保8号
申请人:李继昌,男,汉族,1968年3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
被
申请人:高忠芳,男,42岁,住山东省宁津县城区。在审理申请人李继昌与被申请人高忠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高忠芳驾驶的津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津CD3**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查封期间,不允许变卖、过户、抵押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永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合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