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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民初字第2270号

慈溪市万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施建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慈溪市万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施建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民初字第2270号

原告:慈溪市万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万荣。

委托代理人:应蔚琳。

被告:施建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万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施建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施建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万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计39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许波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胡瀚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