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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3民初16号

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物润置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当事人
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物润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3民初16号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29号。法定代表人朱长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津启,男,汉族,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法务工作人员。被告宁夏物润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中煌广场南门一层办公室。法定代表人魏永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物润置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5元减半收取722.5元,由原告烟台持久钟表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爱青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雪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