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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隰刑初字第53号

韩子伟、刘飞荣、高忠平、樊建才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韩子伟,刘飞荣,高,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韩子伟、刘飞荣、高忠平、樊建才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隰刑初字第53号公诉机关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子伟,男,1991年3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2008年因犯抢劫罪被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一年六个月,2009年3月3日刑满释放;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2月15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7月30日由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隰县看守所。被告人刘飞荣,男,1989年10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2010年因犯抢夺罪被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9月5日因减刑被刑满释放。2015年8月5日被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隰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宗,山西昕水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高,男,1984年4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2015年6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由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樊,男,1983年1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2015年6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由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隰县人民检察院以隰检刑诉(20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子伟、刘飞荣、高、樊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中本院建议隰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隰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移交补充侦查证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晓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子伟、刘飞荣、高、樊及被告人刘飞荣辩护人李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期间,刘(批捕在逃)、被告人韩子伟预谋在隰县盗窃,29日二人从吕梁市离石区坐车窜至隰县城内踩点伺机作案,将隰县北大街隰州黄门市部作为作案目标后返回离石。之后刘在离石购买作案工具,两顶黑色鸭舌帽、一个黑色头套,两幅白色线手套、一个老虎钳子、一把一字改锥、两把十字改锥、一个医用口罩、一个红色提包,2015年6月9日,刘、刘飞荣、韩子伟协商分工,由刘飞荣、韩子伟拿着作案工具到隰县隰州黄门市部实施盗窃作案,刘负责找车在外面接应。2015年6月10日下午,刘飞荣、韩子伟拿着刘给的300元来到隰县城内北大街隰州黄附近登记旅店住宿,随后二人又在隰县汽配厂巷五金门市部购买作案工具断线钳一把回到宾馆。于第二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韩子伟、刘飞荣携带作案工具窜至隰州黄门市后院库房窗户前,由刘飞荣用钢筋钳将库房窗户钢筋防网剪断,韩子伟入室盗窃,刘飞荣在窗外放风,与此同时刘、高、樊开着樊的晋JL31**五菱面包车在隰州黄门市部对面街上等候,在刘的指使安排下,被告人韩子伟、刘飞荣在门市部仓库内盗得香烟92条(芙蓉王硬盒78条、南京煊赫门烟6条、紫云烟8条)、酒五粮醇1盒、竹叶青2盒,二人将赃物装入编织袋分三次拿到五菱面包车上,后五人驾车连夜返回离石区,藏匿于刘租住房内,期间高分得芙蓉王香烟4条,樊分得芙蓉王香烟1条、南京烟1条、五粮醇酒一瓶,随后刘、刘飞荣、韩子伟将剩余的赃物分别以芙蓉王每条190元、南京烟120元、紫云50元的价格卖给了离石两个烟酒门市部,得赃款14000元。韩子伟、刘飞荣分得赃款4100元,剩余的由刘所得。后经隰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9496元。案发后,所盗赃物全部追回被并发还受害人。被告人韩子伟所得赃款全部挥霍,刘飞荣主动退还其所分赃款4100元。2015年8月4日,被告人刘飞荣主动向临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害人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韩子伟等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子伟、刘飞荣、高、樊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子伟、刘飞荣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系累犯,应适用刑法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飞荣自首的情节应适用刑法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韩子伟、刘飞荣、高、樊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被告人刘飞荣提出其分赃4100元,因在公安局紧张,说成4300元,便退赃4300元。辩护人李宗辩称:对检察机关公诉刘飞荣盗窃罪没有异议,但是被告人刘飞荣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刘飞荣在公诉机关认定的该起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本案属共同犯罪,从被告人刘飞荣被动参与了这起盗窃犯罪,在该起犯罪过程中没有直接进入门市部实施盗窃,只是听从他人安排实施放风行为,与其他同案犯相比作用较小。犯罪所得较少,还是从他人处领取的。

二、被告人刘飞荣构成自首。

三、被告人刘飞荣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被告人能认罪态度较好,已积极退赃。关于量刑意见,被告人刘飞荣构成盗窃罪,属从犯,尚能投案自首、积极退赃、能当庭认罪悔罪,希对被告人刘飞荣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期间,刘(批捕在逃)、被告人韩子伟预谋在隰县盗窃,29日二人从吕梁市离石区坐车窜至隰县城内踩点伺机作案,将隰县北大街隰州黄门市部作为作案目标后返回离石。之后刘在离石购买黑鸭舌帽、黑色头套等作案工具。2015年6月9日,刘与被告人刘飞荣从离石坐车到交口县双池镇找到事先来双池镇的被告人韩子伟,被告人韩子伟与被告人刘飞荣经刘介绍二人认识,当晚,三人在双池镇一宾馆住宿,并进行协商分工,由被告人刘飞荣、韩子伟拿着作案工具到隰县隰州黄门市部实施盗窃作案,刘负责找车在外面接应。刘返回离石向被告人樊提出雇用被告人樊车牌号为晋JL31**银灰色五菱面包车当晚到隰县接两个人,被告人高从被告人樊口中得知刘当晚要用被告人樊的车到隰县接人,便告知被告人樊,刘一定是让被告人樊去隰县去接盗窃所得物品,便向被告人樊提出如果被告人樊不敢去其可以一同去隰县,便于晚上可以相互替换开车,被告人樊向刘提出由被告人高一同前往隰县后刘同意,被告人高与刘、樊于2015年6月9日后半夜开着被告人樊的晋JL31**五菱面包车从离石前往隰县。2015年6月10日下午,被告人刘飞荣、韩子伟拿着刘给的300元作案经费及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来到隰县城内北大街隰州黄门市部附近登记旅店住宿,随后二人又在隰县城内购买作案工具断线钳一把回到宾馆。于第二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韩子伟、刘飞荣携带作案工具窜至隰州黄门市后院库房窗户前,被告人刘飞荣用钢筋钳将库房窗户钢筋防网剪断后,因窗户里面插着一把改锥,窗户打不开,被告人韩子伟用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改锥将窗户玻璃弄破,将别窗户的改锥拔出来,被告人韩子伟便钻进隰州黄门市部的库房内盗窃,刘飞荣在窗外放风,与此同时,刘与被告人樊、高将车停在隰州黄门市部对面街上等候接应。在此过程中,刘与被告人刘飞荣打电话联系,并在刘的催促、指使安排下,被告人韩子伟、刘飞荣在门市部仓库内盗得香烟92条(芙蓉王硬盒78条、南京煊赫门烟6条、紫云烟8条)、酒五粮醇1盒、竹叶青2盒,二人将赃物装入编织袋分三次拿到五菱面包车上,后五人驾车连夜返回离石区,藏匿于刘租住房内,期间被告人高分得芙蓉王香烟5条,被告人樊分得芙蓉王香烟1条、南京烟1条、五粮醇酒一瓶,随后刘、与被告人刘飞荣、韩子伟将剩余的赃物分别以芙蓉王每条190元、南京烟120元、紫云50元的价格卖给了离石两个烟酒门市部,后被告人韩子伟、刘飞荣各分得赃款4100元。被告人韩子伟将所得赃款全部挥霍,被告人刘飞荣向侦查机关主动上缴所得赃款4300元。后经隰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9496元。案发后,侦查机关将被盗物品追回并被发还被害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证明:被告人韩子伟、刘飞荣、高、樊盗窃时使用的作案工具及作案工具特征:帽子叁个(一个上面“SPORT”字样、一个上面有“ADIDAS”字样、一个只有眼睛和嘴的帽子),手套贰对(一对“蓝边”、一对“红边”),手钳子壹把(有“金钢”字样)、断钱钳子壹把(新工)、一字改锥壹把、十字改锥贰把、医用口罩壹个、红色手提包壹个、鞋壹双(黑色体闲鞋、黑色白鞋带)。2、户籍证明(韩子伟),证明:韩子伟,男,出生于1991年3月17日,汉族,山西省交口县人。3、户籍证明(刘飞荣),证明:刘飞荣,出生于1989年10月20日,汉族,山西省临县人。4、户籍证明(高),证明:高,出生于1984年4月22日,汉族,山西省临县人。5、户籍证明(樊),证明:樊,出生于1983年1月4日,汉族,山西省临县人。6、到案经过(临县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证明:刘飞荣于2015年8月4日19时许,刘飞荣在其父亲带领下到临县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主动投案。7、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吕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明:韩子伟因犯抢劫罪于

二00八年四月十八日被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8、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0)离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书,证明:韩子伟因犯盗窃罪于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八日被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2010年2月16日起至2013年2月15日止。9、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0)离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刘飞荣因犯抢夺罪于

二0一0年九月日七日被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2009年8月8日起至2014年10月3日止。10、(2014)太二监释字第379号释放证明书(存根),证明:刘飞荣犯抢夺罪原判刑期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自2009年8月8日至2014年10月3日,刘飞荣于2014年9月2日减去余刑,2014年9月5日被减刑释放。11、山西省临县看守所出所登记表,证明:刘飞荣因盗窃临时寄押在山西省临县看守所,在山西省临县看守所入所时间为:2015年8月5日00:54:34,于2015年8月5日16:09:13出所移交隰县公安局。12、证人冯询问笔录,证明:6月中旬,刘往其店中卖过烟,其在刘处以每条190元,共计4100元,收购了22条芙蓉王香烟。以每条120元,共计480元,收购了4条南京煊赫门香烟。其当时试验抽了一下是真烟,这些烟码是临汾的,刘称这些烟是临汾朋友欠钱,在朋友家里拿的,顶帐顶回来的,与刘一起来卖烟的还有两个年轻人。现家中剩南京煊赫门香烟3条零4盒,芙蓉王香烟14条零8盒,其余的烟有的抽了,有的家里摆宴席用了。13、证人康证言,证明:其经营的门市部主要卖一些烟酒副食,还有一些土特产。其与刘认识,是同学关系,但不常联系。2015年6月11日快中午,刘卖给其店50条芙蓉王烟和8条紫云烟,芙蓉王香烟每条190元、紫云烟每条50元,共计9900元。其当时验了一下是真烟,刘告诉他这些烟是顶帐顶回来的,他将买的这些烟放在他姐家里了。14、被害人亢陈述及报案材料,证明:2015年6月11日早晨8点左右开门发现自己家位于隰县北街的隰州黄商店被盗了。他于2015年6月10日晚21点40分左右关的商店门回家,这门市主要经营烟酒、隰县特产等,后面还有两间库房,库里平时都是存货用,2015年6月11日早8点左右其开开门发现柜台通往库房的防盗门开不了了,且已经被损坏,库房后面的巷子的防盗窗钢筋被剪断,库房内被翻了,然后其就报警了。丢失芙蓉王香烟、南京煊赫门烟、其它的烟具体也不清楚,共计一百余条,价值二万三千元左右。15、被告人韩子伟供述,证明:其与刘在隰县北大街隰州黄门市部库房实施盗窃前,于2015年5月29日从离石来隰县呆了一天对这个地方踩好点后,从隰县返回离石后准备对隰县这个地方进行盗窃,刘在离石买了作案工具(一个老虎钳子、一个黑色头套、黑色鸭舌帽、两双线手套、一个红色提包)。2015年6月9日,因其有事回了交口县双池镇,随后刘带着准备好的作案工具领一个男的到双池镇找其,经过介绍知道这个人叫刘飞荣,刘和韩子伟说刘自己不进去偷,让韩子伟和刘飞荣一块去隰县踩好点的地方盗窃。三人当晚住宿在双池镇一旅馆,并对盗窃隰县这地方进行商议计划,由韩子伟与刘飞荣去隰县盗窃,盗窃后刘负责找车接他们及盗窃下的赃物。第二天,刘给韩子伟、刘飞荣二人300元让先开支,刘便回离石找车。韩子伟与刘飞荣带上作案工具从双池来到隰县,因知道盗窃的地方窗户外面有钢筋防护网,需要一把钢筋钳,要去偏僻地方买,便打车去隰县下李乡没买到钢筋钳,返回隰县在事先踩好点地方不远处的宾馆住下,在县城内一条街上买了一把钢筋钳及能装盗窃赃物的一个塑料编织袋回到宾馆。其与刘飞荣晚饭后7点左右,刘飞荣在事先踩好的点的隰州黄门市内买了一盒烟,刘飞荣先回宾馆,其一人等到晚上九点左右看着隰州黄门市部老板把门关了,确定门市内没有人后其才回到宾馆。第二天凌晨两点多,刘带上车快来了,让他们先动手,随后,其和刘飞荣拿上作案工具来到踩好点的隰州黄门市部后面的一个小胡同,胡同口有一个钢筋门锁着,拿钢筋钳剪锁子没剪断,二人便翻过钢筋门进入胡同来到隰州黄门市部后窗,刘飞荣用钢筋钳将窗户防护网下面的钢筋剪了几下,用力掰开后,因窗户推不开,韩子伟用改锥将窗户玻璃撬开一个小洞后,将别窗户改锥拔出将窗户推开,韩子伟便钻进了隰州黄门市部的库房内,刘飞荣在外面把风,踩点时见好烟好酒都在门市部前面放着,要到门市部前要过一个防盗门,韩子伟拿钳子及现场菜刀撬防盗门无果后,韩子伟对刘飞荣说门弄不开,刘飞荣给在外面等的刘打电话,不知道他们说什么,因当时已是凌晨四点,刘飞荣催让看看若没有好烟就走,韩子伟先给刘飞荣往外递了几瓶酒,后将库房内几个箱子内的芙蓉王烟拆开,因烟是整包,钻进来的网口小,韩子伟将整包烟拆开,一条一条往外递给刘飞荣,因时间不早,韩子伟将一大包烟放在窗户边然后钻出防护网,刘飞荣先将盗下的烟装一大袋提出去倒在刘带着的车上,然后拿着袋子进来再装一大袋,韩子伟用红色挎包装满,二人一块拿着盗窃下的烟、酒出来上了刘带着的车,上车后才知道刘找的车是离石樊的车,是银灰色的五菱面包车,车上还有开电脑门市部的高,随后就坐车离开隰县。盗窃后凌晨四点多,早上7点多返回离石,将盗窃下烟酒放到离石西崖底刘租住地。共盗窃芙蓉王香烟78条、南京烟6条、紫云烟8条、五粮醇酒1盒、竹叶青2盒。盗窃下的烟刘联系的卖了,给过樊芙蓉王一条,五粮醇双瓶一盒。给高芙蓉王五条。南京烟给过樊一条、剩下的刘拿走了。卖烟赃款,韩子伟和刘飞荣每人分了4100元,剩余刘拿走了,韩子伟将这4100元挥霍了。16、被告人刘飞荣供述,证明:2015年6月9日,刘飞荣与刘从离石坐车到交口县双池镇找到刘的朋友韩子伟,当晚三人在双池镇一宾馆住下,经刘介绍刘飞荣与韩子伟认识,刘跟刘飞荣说过让其跟着韩子伟去隰县偷东西。第二天,还给过刘飞荣300元作案经费,让刘飞荣与韩子伟先去隰县,刘回离石找车拉东西,让去了隰县后情况再联系刘。去隰县时韩子伟提着一个红包,到隰县县城后打了个车去一个乡镇买作案工具,去那个商店没有他们用的钳子只买了一个口罩、一副手套。当天二人在离盗窃门市部附近找了个宾馆住下后出去买了作案工具,一把钢筋钳,一个大的编织袋后回宾馆放工具,晚饭后八点多,其进去隰州黄门市部买过一包烟,买完烟后其回旅馆休息,韩子伟在外面转后回旅馆说隰州黄商店已经关门,里面没有人。第二天凌晨一两点钟,刘快到隰县了,刘飞荣与韩子伟拿着装有装有作案工具的红包到了隰州黄门市部后面的小巷子,因巷子口有一个钢筋门剪不断,刘飞荣与韩子伟翻进巷子来到隰州黄门市部后窗,刘飞荣拿钢筋钳剪了一会,剪断后由于窗户里面别了一把改锥打不开,韩子伟用改锥把窗户玻璃敲碎,手伸进去打开窗户,韩子伟就钻进去,刘飞荣在外面等着搬东西,在这期间刘给刘飞荣打电话说已到隰州黄街对面,催韩子伟与刘飞荣快点,刚开始韩子伟给递了一些10块烟,还有三盒酒,后又往外递了一些芙蓉王烟,刘飞荣将烟跟酒装到大编织袋,韩子伟出来跟其往刘找的车上送烟,先将烟跟酒倒到车上,拿着空袋子又提了一趟,大约凌晨4点左右,刘飞荣与韩子伟一起坐上刘的车连夜回离石区,上车后才知道刘找的是“饼子”的车,车上还有一个戴眼镜的不认识。约7点左右到了离石,将盗窃的烟酒放到了西崖底一巷子刘住处。盗窃了有三瓶酒、10块的烟八条、南京烟六条、芙蓉王烟七十多条,具体七十几条不清。刘联系的把烟卖掉了,刘飞荣与韩子伟每人分得4100元,剩下的刘拿走了,其分得钱一直没敢花。实施盗窃是刘跟韩子伟组织的,是刘联系的刘飞荣,韩子伟也是刘介绍认识的。刘飞荣没有踩过点,听韩子伟跟刘说他俩踩过点,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不知道。盗窃时使用了一把钳子,三把改锥(其中一把是隰州黄后窗户上别窗户的改锥)、一把钢筋钳、两顶帽子(其中一顶是刘来隰县时戴的)、一个头套、两副线手套、一个口罩、还用一个用来装烟的大编织袋。钳子、改锥、帽子、头套、手套是在韩子伟拿的红色手提包里装着,是韩子伟跟刘事先准备的。在隰县县城买了一把钢筋钳。17、被告人高供述,证明:2015年6月10日,下午樊与他说,刘要雇樊的车去交口下面接两个班人,其说肯定是去接偷的东西。其想与樊一起去,晚上樊瞌睡了还能帮开会车。樊买了一白色医用胶布,准备堵车牌,走的时候建才说刘同意其一起去了。当天晚上23时许,其和樊、刘三人坐着樊的晋JL31**的面包车到了交口时,刘和他二人说过刘飞荣、韩子伟在隰县偷东西,他们过去是接这两个,刘让樊把车牌堵了,其与樊用事先备好的医用胶布和纸把前后车牌尾号的“02”两个数堵住,到隰县是第二天(6月11日)的凌晨2点左右,在隰县街上等了一个多小时,后来,刘飞荣给刘打过来电话,刘让刘飞荣快点,天也马上亮了,扫街的也出来了,刘飞荣他们一直电话联系着。他们把车停在斜对面是一个镇政府的马路上在车里等了半小时,刘飞荣和韩子伟从隰县龙泉镇政府方向斜对着他们走来,手里面提着两袋烟,刘飞荣提一个大塑料袋里面装的都是烟,韩子伟手里提一个红色手提包,里面装的烟和作案工具,他们把烟倒在车里,又拿一个大塑料袋过去,有三五分钟两个人提着烟又出来了,后来他们五人开上樊的面包车回到离石,刘和刘飞荣把烟拿到刘租住的地方,具体不清楚在隰县偷了多少烟,听韩子伟说芙蓉王大概有七十多条,云烟、南京烟十几条,共有八十多条,还有三、四瓶酒。刘、韩子伟、刘飞荣卖的烟,听韩子伟说这些烟共卖了一万三四的现金,韩子伟、刘飞荣各分了四千元现金,剩下的钱刘一个人拿着。刘花600元雇樊的车,樊分了一条芙蓉王、一小瓶酒,还给其分了五条芙蓉王。樊去隰县时开是一辆银白色五菱面包车,车牌号是晋JL31**,从隰县回到离石,刘把作案工具放在其店里的电脑桌下面了,樊被抓后,其给刘打过电话告知出事了,刘让其把作案工具和韩子伟的衣服放到其它地方,后来其把这些东西放在其朋友家中了。18、被告人樊供述,证明:2015年6月10日上午,刘通过电话说要雇他的车去隰县,没说清要干什么,下午5点多钟,在他打饼子门市部见到刘,刘给他六百元雇他的车去隰县,刘说走的时候叫他。过了一会儿,其旁边修电脑的高来其门市,问刘打他干什么,他告知高,刘要雇他的车去隰县接两个人,高说知道刘要雇车去拉弄下的东西,要是他不敢去,高与他一起去,让其和刘说要带上高,晚上路上可以互相开车,晚上十点多刘到门市叫他时,其问过刘去隰县干什么,刘不让管只管挣其的钱就行,去了后让往哪里停车其就停哪里,刘同意带上高路上互相开车。其与刘、高三人开车从离石往隰县方向走,出了交口县快到隰县时挡的车牌。6月11日凌晨2点多到的隰县,刘打电话“问进去了吗”,其没听到电话哪头说什么,说了几句说挂了电话。然后,刘让其把车停在街上离一个烟酒门市部不远的路边,说要“弄”街上东面的一个烟酒门市部,他们三人在车上等着,刘还时不时的打电话问快了没有,等了大概有两个小时后,刘飞荣提了一袋子东西跑到车上,紧接着韩子伟也提一袋子东西跑了出来,将这两袋子东西倒在车的后座上,其看见两袋子里装的是烟。然后韩子伟和刘飞荣又拿着袋子走了,一会韩子伟和刘飞荣一人提一个袋子上了车,袋子里除了烟还有几瓶酒,另一个袋子的工具,后五人驾车从隰县返回离石,到离石大概是早上七点多,将偷下的东西全都拿到刘的租住的房子里,这期间高问韩子伟要了5条烟。具体盗窃多少其不知道,光知道有烟、酒。其分得一条芙蓉王、一条南京烟,一瓶五粮醇酒,樊知道刘等人要在隰县实施盗窃是在高去其门市部时,高告知他是让其去接韩子伟和刘飞荣,并说他俩在隰县弄东西,刘雇其的车去隰县要拉弄下的东西,弄东西就是偷东西。去隰县后其与高一直和其在车里坐着,没有进去偷。19、隰县价格认证中心隰价认字(2015)3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经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芙蓉王香烟(硬盒)七十八条、南京烟炫赫门香烟六条、云烟紫云烟八条、五粮醇经淡雅酒一盒、竹叶青露酒二盒价值为19462元。20、隰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扣押清单(樊处扣押),证明:隰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二中队于2015年6月23日在樊处扣押盗窃赃物芙蓉王香烟一条、南京烟一条、五粮醇酒一盒。21、隰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扣押清单(高处扣押),证明:隰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二中队于2015年6月23日在高处扣押盗窃赃物芙蓉王香烟伍条。22、隰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冯处扣押),证明:隰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二中队于2015年7月3日分两次在冯处扣押芙蓉王香烟(硬盒)十四条八盒、八条、南京烟煊赫门香烟三条四盒。23、隰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康处扣押),证明:隰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二中队于2015年7月3日分两次在康处扣押芙蓉王香烟(硬盒)四十六条、四条、云烟八条。24、隰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扣押清单(韩子伟),证明:隰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二中队于2015年7月3日在韩子伟处扣押帽子叁个,手套贰对,手钳子壹把、断钱钳子壹把、一字改锥壹把、十字改锥贰把、口罩壹个、手提包壹个、鞋壹双。25、隰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发还清单,证明:隰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二中队将追回的芙蓉王香烟、南京烟煊赫门香烟、云烟、五粮醇酒、竹叶青酒于2015年7月9日向被害人亢发还。26、隰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随案移送清单,证明:刘飞荣向隰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二中队退还非法所得人民币4300元(肆仟叁佰元)。27、隰公(刑)勘(2015)142635201506110001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明:中心现场位于隰县北大街隰州黄门市部的仓库,该仓库为坐东向西的两间,靠东一间仓库的窗户旁的凳子上发现足迹一枚,靠西一间仓库内摆放东西搅乱,靠西侧有一防盗门通往门市部,防盗门有明显的撬压痕迹。28、盗窃赃物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证明:被告人韩子伟、刘飞荣、高、樊盗窃隰州黄门市部的作案工具及盗窃赃物照片。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对被告人刘飞荣提出的其分赃4100元,因在公安局紧张,说成4300元,便退赃4300元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在指控被告人刘飞荣的犯罪事实中即认定被告人刘飞荣的分赃数额为4100元,庭审中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飞荣退赃43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本院将被告人刘飞荣退赃时多退的200元依法予以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子伟、刘飞荣、高、樊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韩子伟、刘飞荣、高、樊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韩子伟、刘飞荣均积极参加了犯罪行为,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二人相互配合、起相同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韩子伟、刘飞荣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故对辩护人李宗提出被告人刘飞荣被动参与了这起盗窃犯罪,被告人在该起犯罪过程中没有直接进入门市部实施盗窃,只是听从他人安排实施放风行为,与同案犯相比作用较小,犯罪所得较少,是从他人处领取的,被告人刘飞荣在该起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依审理查明事实,被告人刘飞荣积极参与了该起犯罪,系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的主犯,故对辩护人李宗以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刘飞荣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被告人刘飞荣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李宗提出的被告人刘飞荣尚能投案自首、积极退赃、能当庭认罪悔罪,对被告人刘飞荣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高、樊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子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3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二、被告人刘飞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16年8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三、被告人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四、被告人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五、作案工具帽子叁个、手套贰对、手钳子壹把、断钱钳子壹把、一字改锥壹把、十字改锥贰把、医用口罩壹个、红色手提包壹个、鞋壹双予以没收。

六、被告人韩子伟违法所得41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违法所得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田 虎

审 判 员  陈卓异

人民陪审员  刘文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付小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