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第1653号原告赵守业,农民。被告尹占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守业与被告尹占友为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守业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88元。
审 判 长 王洪新
人民陪审员 闫胜华
人民陪审员 李 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浩轩 来自:
赵守业与尹占友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第1653号原告赵守业,农民。被告尹占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守业与被告尹占友为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守业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88元。
审 判 长 王洪新
人民陪审员 闫胜华
人民陪审员 李 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浩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