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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肃民初字第1653号

赵守业与尹占友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守业,尹占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第1653号原告赵守业,农民。被告尹占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守业与被告尹占友为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守业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88元。

审 判 长  王洪新

人民陪审员  闫胜华

人民陪审员  李 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浩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