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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2063号

左建国与任友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左建国,任友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2063号原告左建国。被告任友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建国与被告任友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左建国以双方租赁关系已经法院认定解除,后被告任友明将租赁房屋内的装潢毁损,属于侵权纠纷,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左建国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建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左建国负担。

审 判 长  张树维

代理

审判员  王 强

人民陪审员  郁晓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钱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