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保4号申请人四川嘉利达工贸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南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倪和诚,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攀枝花市钛都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邱小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了保证本案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调解协议得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攀枝花市钛都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所有的价值4000000的财产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