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执27号
申请执行人:倪毅,男,1956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振兴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14752003-5。
法定代表人:楼正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效民,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申请执行人倪毅与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效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5)皖民二终字第005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上述被执行人8893455.92元银行存款或查封上述被执行人价值8893455.92元的财产;
二、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鄢隆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邹丽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