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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147号

河北佳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宋东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6-30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北佳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宋东杰,齐朋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河北佳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明亮,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9843282-1。被执行人宋东杰,男,1985年3月20日生,汉族,平山县。被执行人齐朋飞,男,1987年6月22日生,汉族,平山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城一初字第5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0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宋东杰、齐朋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宋东杰、齐朋飞至今未履行。2016年1月19日,申请执行人河北佳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冀A×××××、挂车牌号为冀A×××××半挂汽车一辆,并提出查封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河北佳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宋东杰、齐朋飞所有的冀A×××××、挂车牌号为冀A×××××半挂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范风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