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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法执字第03691号之二

李某与济源市泰宏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济源市泰宏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法执字第036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济源市泰宏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琳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济源市泰宏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民一初字第0372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李某与济源市泰宏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济源市泰宏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济源市泰宏置业有限公司在济源有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济源市泰宏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济源的房产。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孔鹏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