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刑更56号罪犯张泉宁,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平利县人。现在山西省晋中监狱服刑。2012年6月28日,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同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泉宁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经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提出,根据罪犯张泉宁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建议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泉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课、文化课、技术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取得较好成绩;坚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听从指挥,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获监狱表扬三次,嘉奖二次。
本院认为,罪犯张泉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学习,积极劳动,努力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张泉宁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35年10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向东
审 判 员 宋丽蓉
代理
审判员 郭瑞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莉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