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265号
原告:彭金凤,女,汉族,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代理人:张金山,黄岛海西法律服务所工人员。
被告:张卓力,男,汉族,居民,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告:张顺,女,汉族,居民,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西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金凤诉被告张卓力、张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金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史丽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茂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