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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265号

1265号原告彭金凤与被告张卓力、张顺、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民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彭金凤,张卓力,张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265号

原告:彭金凤,女,汉族,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代理人:张金山,黄岛海西法律服务所工人员。

被告:张卓力,男,汉族,居民,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告:张顺,女,汉族,居民,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西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金凤诉被告张卓力、张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金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史丽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茂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