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91财保字第14-1号申请人王晓燕。被申请人段艳芳。系鲁N号小型客车驾驶人。被申请人牟荣恒。系鲁N号小型客车所有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晓燕与被申请人段艳芳、牟荣恒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经申请人申请我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2016)鲁1491财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段艳芳驾驶、牟荣恒名下的鲁N号小型客车。因被申请人车辆鲁N号小型客车已投交强险和商业险,并为申请人王晓燕垫付医药费6000元,已没有查封的必要,现对查封的车辆予以解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段艳芳驾驶、牟荣恒名下的鲁N号小型客车的查封。
审判员 王春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邵秀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