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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91财保字第14-1号

王晓燕与段艳芳、牟荣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晓燕,段艳芳,牟荣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91财保字第14-1号申请人王晓燕。被申请人段艳芳。系鲁N号小型客车驾驶人。被申请人牟荣恒。系鲁N号小型客车所有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晓燕与被申请人段艳芳、牟荣恒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经申请人申请我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2016)鲁1491财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段艳芳驾驶、牟荣恒名下的鲁N号小型客车。因被申请人车辆鲁N号小型客车已投交强险和商业险,并为申请人王晓燕垫付医药费6000元,已没有查封的必要,现对查封的车辆予以解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段艳芳驾驶、牟荣恒名下的鲁N号小型客车的查封。

审判员  王春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邵秀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