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395号
原告:苏为镒。
被告:罗志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为镒与被告罗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国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颜菊平 来源:百度“”
苏为镒与罗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395号
原告:苏为镒。
被告:罗志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为镒与被告罗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国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颜菊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