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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民初395号

苏为镒与罗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苏为镒,罗志平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395号

原告:苏为镒。

被告:罗志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为镒与被告罗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国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颜菊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