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765号
原告:李雨祥。
被告:冯吉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雨祥诉被告冯吉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雨祥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雨祥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陈银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吴科丹
李雨祥与冯吉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765号
原告:李雨祥。
被告:冯吉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雨祥诉被告冯吉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雨祥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雨祥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陈银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吴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