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2财保10号申请人王定帮,男,生于1956年12月24日,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被申请人谢宝文,男,生于1972年8月20日,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被申请人陈明生,女,生于1962年10月7日,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被申请人赵维锋,男,生于1979年6月28日,汉族,沙洋县人,住沙洋县.被申请人荆门市丰亿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法定代表人赵维锋,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申请人王定帮与被申请人谢宝文、陈明生、赵维锋、荆门市丰亿石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定帮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谢宝文位于荆门市XX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X**),被申请人陈明生位于荆门市XXX号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被申请人赵维锋位于XXX号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X**)。申请人王定帮自愿用自己位于XXX号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X**)及位于荆门市XXX号X幢X层X室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其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定帮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谢宝文位于荆门市XXX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X**)予以查封;
二、对被申请人陈明生位于荆门市XXX号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X**)予以查封;
三、对被申请人赵维锋位于沙洋县XXX号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X**)予以查封;
四、对申请人王定帮位于XXX号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X**)及位于荆门市象山大道X号X幢X层X室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予以查封;
五、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变卖、转让等相关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雪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