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八民一终字第4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121团炮台镇建安南路。
法定代表人:曹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新春,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超,男,1986年7月4日出生。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新军,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
上诉人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张超、彭新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2015)下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696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2348元,由上诉人石河子市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 飞
代理
审判员 游绍群
代理
审判员 张小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尹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