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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4民初14号

王建平与秦宝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建平,秦宝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4民初14号原告王建平,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委托代理人彭振江,宝鸡市陈仓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宝红,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平与被告秦宝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平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9元,减半收取664.5元,由原告王建平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雪 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范晓艳 更多数据: